2020年3月23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2020年安徽省住建系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容强调:
加快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国家级装配式示范城市、基地建设指导和监督,坚持质量安全和宜装配则装配原则,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区的钢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技术。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1.明确责任,理顺监督指导关系。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大气办〔2017〕27号)要求,各市进一步落实市政道路、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县监管部门及层级监管责任。对市县(区)监管跨行业或部门的,应向市大气办和市政府报告,明确赋予市对县(区)监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权力,及时准确掌握市属县(区)监管工作情况。
2.加强清单管理制度和首要责任落实。一是建立健全扬尘防治“三单制台账”(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清单动态管理。各类建筑工程(含市政道路、拆除工程)开工前要严格落实《标准》主要措施,市县监管部门强化现场督导,定期开展检查,监管部门负责建立辖区内“三单制台账”,按月更新“三单制台账”。二是督导建设单位定期检查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工作方案,检查“六个百分之百”等扬尘措施落实情况。压实建设单位扬尘防治首要责任,严格检查建设单位落实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和扬尘防治费支付情况,对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新开工项目要暂缓开工。
3.强化监督检查力度。督导检查监管责任和各方主体责任落实以及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查处各类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对屡改屡犯、消极整改、拒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监管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倒逼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二)抓好扬尘防治薄弱环节监管
1.加大对各类园区的扬尘污染监管力度,消除监管工作死角。加大巡查力度,对国有投资为主的市政道路(含未批先建)和拆除工程(含未批先拆),严格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标准》要求,督查建设单位在开工和拆除前组织编制并上报本项目扬尘防治专项工作方案,并加大对此类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检查频次和监管力度。
2.开展房屋拆除和市政道路自查、互查工作。六月底前各市开展辖区内县市(区)和各类园区扬尘防治自查工作,七月底前开展市级辖区内县市(区)(含各类园区)互查工作,互查工作由市级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各地自查和互查工作总结请于2020年8月15日前报我厅扬尘办。
(三)做好秋冬季扬尘防治差异化管控
秋冬季静稳气象条件,不利于空气扩散,重污染天气频发,是全年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期。要根据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控形势实施差异化管控,各市、县尤其是重污染天气频发的皖北地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按照《标准》落实,确保工地封闭围挡、易扬尘物料覆盖、土方开挖和房屋拆除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渣土运输密闭等措施落实到位。对违规施工单位和企业,责令停工,并依法处罚。
(四)持续提升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质量
一是对照《安徽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和《标准》进行全面排查,建立“三单制台账”,对照台账中问题,限期整改到位。重点解决已建料场大棚规模不能满足产能需求问题,铲车作业区无抑尘措施,筒仓和搅拌主机收尘不符合强制性脉冲除尘设施要求,废水废渣管控不严等问题;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二是提高搅拌站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安装率,并与属地有关部门联网。三是推进绿色搅拌站建设,新建、迁建搅拌站原则上按照绿色搅拌站要求建设,扶持有条件搅拌站改建为绿色搅拌站。各市应出台绿色搅拌站建设激励机制,引导和扶持绿色搅拌站健康发展。四是配合属地政府取缔无资质搅拌站,按照省大气办和属地政府工作部署,协助建立健全取缔机制,积极排查和摸底,配合做好依法取缔工作。
(五)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
持续加大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推进力度,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20年底,设区的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县城达到65%以上。城市重点区域全面实施道路湿扫、吸扫作业,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每日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洒水降尘或者冲洗。严格渣土运输处置监管执法,充分发挥数字城管平台作用,加强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
(六)推广新型绿色建造方式
加快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国家级装配式示范城市、基地建设指导和监督,坚持质量安全和宜装配则装配原则,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区的钢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技术,稳步发展。